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范用人行為。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用人計劃
第一條 用人部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本部門的用人需求計劃,填寫用人申請表報人事管理部門。院屬單位每年11月底前,將本單位的用編年度計劃報院人事處。
第二條 人事管理部門在各部門提出需求計劃基礎上,根據編制空缺和崗位需求情況進行匯總平衡,提出次年編制外用人年度計劃和用編年度計劃。
第三條 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議通過編制外用人年度計劃和用編年度計劃,用編年度計劃按程序報自治區編辦審批。
第四條 根據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的用編計劃,提出單位的編制內增人計劃,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議通過后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
第五條 招聘工作人員原則上要求碩士學位以上,管理崗位可適當放寬至本科學歷。
第二章 公開招聘
第六條 編制內公開招聘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桂人社發[2011]15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面試工作規則(試行)》(桂人社發[2012]79號)等有關規定開展,一般遵循如下程序:
(一)制定招聘計劃、方案和公告,報人社部門批準;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面試)、考核;
(五)體檢;
(六)根據考試(面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七條 編制外公開招聘程序
(一)根據年度用人計劃發布招聘信息;
(二)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和專業條件進行審查,用人部門提出初步用人意見;
(三)人事管理部門組織招聘面試或者考核會議,集中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或考核,確定擬聘人員;
(四)單位領導班子審定,確定聘用人員;
(五)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八條 應當成立面試考核小組,編制內招聘一般7至9人,由招聘單位、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指派的人員以及招聘單位以外的專家組成,外聘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編制外招聘一般由5-7人組成,由單位領導、用人部門負責人、人事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九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章 簽訂合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立人事關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編制內聘用人員人事管理部門應及時按規定程序到自治區編辦和自治區人社廳辦理有關入編和增人手續。
第四章 優秀人才引進
第十二條 根據單位發展需要,對急需的學術帶頭人、海外留學優秀青年人才的引進聘用,可采取特事特辦、一事一議的原則,可實行協議工資制。
第十三條 優秀人才的招聘程序
(一)用人部門提出用人需求并提供候選人簡歷和初步洽談情況;
(二)用人部門提出崗位職責、目標任務、崗位待遇和聘用期限等初步建議;
(三)必要時由院學術委員會對其學歷、資歷、學術成果進行評價和認定,海外學歷還應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人事管理部門根據需要成立5-7人考核小組,對引進人員的學術能力和水平等進行考核,提出擬聘方案,提交單
位領導班子審定;
(五)人事管理部門按程序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兌現相關待遇,并依合同進行考核管理。
第五章 紀律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用人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等崗位。用人單位負責人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成績或聘用資格;對違反規定招聘的聘用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對違反用人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工作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用人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條 單位人事部門依計劃按程序做好年度工作人員招聘工作,原則上不受理年度計劃外增加人員。各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在年度計劃外招聘人員的,請書面申請并填寫《用人申請表》報人事管理部門再提交領導班子集體討論。討論通過后,人事部門按程序做好招聘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院人事處負責解釋。